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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城市消防管理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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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城市消防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草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消防管理工作的建设,适应保卫城市社会主义建设安全的需要,根据“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和各地已有的经验,特作如下规定。

    (一)分级管理

    一、实施消防监督工作,是国家赋予各级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消防监督管理,必须统一领导适当分工,实行由市公安局、公安分周知公安派出所分级管理的制度。

    二、市局、分局、派出所分级管理的范围,一般可按照所管单位党的隶属关系和保卫关系进行划分;同时,为了照顾到某些特殊情况,可根据单位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和重要程度,对分级管理的范围,加以适当调整。省以上的所属单位,由所在市的公安机关分级管理…

    三、市局、分局应根据分级管理任务的需要,设置专门的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派出所要做好本管区的消防工作,防火任务重的派出所,还需配备专职消防人员。

    四、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应根据分级管理和确保重点的需要,在消防处、科、股内配备足够的消防监督检查员。消防监督检查员的职责是:了解分管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监督贯彻消防规章制度;进行防火检查和防火宣传教育,督促解决火险隐患;指导所管单位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的工作,协同追查火灾原因,交流防火工作经验。

    消防监督检查员管理的单位,一般应按系统或性质相近进行分工,工作不要经常变动。


    


    
    (二)保卫重点

    五、消防保卫的重点是: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单位和部位。一般包括六个方面:一是重要的厂矿企业、基建工地、交通通讯枢纽;二是粮、棉、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堆栈;三是生产、储存化工、石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部位;四是首脑机关、重要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五是文物建筑、图书馆、档案馆、陈列馆等单位,六是易燃建筑密集区和经常集聚大量人员等重要场所。

    六、市局、分局、派出所,应该在各自分工管理的范围内,经过调查研究,分类排队,确定消防保卫的重点单位。并注意随着情况的变化,适时的进行调整、补充,防止漏管。对重点单位要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每个重点单位的基本情况,重点部位,责任制度,火险隐患等,建成防火档案,按照分级管理的范围,分别由市局、分局存档掌握。

    七、保卫重点的措施,要落实到重点部位。要求做到:重点部位有专人负责;对火险隐患心中有数,控制严密,及时整改,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健全、落实,职工群众懂得消防知识;有充分的灭火准备。


    


    
    (三)企业防火

    八、消防监督机关要推动和协助粮食、商业;供销、化工、石油、纺织等部门开展本系统的防火工作。经常向他们提供有关消防工作的情况和建议,协助其制定防火工作计划或措施。必要时,经市人委批准,召开各系统领导人会议,部署防火安全工作,解决防火方面的突出问题。

    九、根据“消防监督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使其逐级都有一名行政领导作为防火负责人,担负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消防监督机关对单位的防火负责人,要登记备案,并督促和协助他们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规定,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生产、行政管理计划,作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3组织制订防火安全制度,并认真部署贯彻;

    4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5领导专职、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给予必要工作条件的保证;

    6指导对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

    7对本单位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职工群众加以扑救,并负责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十、在企业、事业部门所属的生产和仓储单位,应根据。需要,推行三级防火检查制度:小组、工段结合交接斑每日进行检查;车间(货区)每周检查一次;厂(库)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十一、消防监督机关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督促和协助企业单位,视实际需要,配备专职防火人员。专职防火人员在单位防火负责人或保卫组织领导下,进行日常的消防工作。

    十二、根据“保卫处、科工作细则”中所规定的企业保卫组织的防火工作任务,公安消防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经保、文保等部门,指导企业单位的保卫组织,切实做好防火工作。


    


    
    (四)居民防火

    十三、居民防火要以建筑易燃毗连、居住密集道路狭窄的区域为重点,建立居民防火小组。防火小组在派出所管段民警和治保会的领导下,进行日常检查、宣传活动;对老、弱、病、残等防火重点户加强教育,并组织邻居进行关照。在一般居民区,由派出所领导治保会,采取主任包片、委员包段、组长包院的办法,进行经常的防火工作。

    十四、严格对炉灶烟囱等火源管理。要发动群众对炉灶烟囱定期进行检修,在靠近炉灶的地方不要堆放易燃物,对靠近可燃物体的炉灶烟囱,要采取防护和隔离措施;在冬夏炉火变动位置的季节,要注意使安装、设置符合防火安全要求。要教育群众安全用电。并配合房管、电业部门定期检修电线,防止电火,要教育使用油灯照明的群众,将油灯固定在安全地点。要通过教员、保育员、家长,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十五 改善易燃建筑条件,以草木竹搭建的易燃房屋,要动员群众采取涂泥抹灰等措施,增强其耐火性能:对成片密集的易燃建筑,应采取修建防火墙,开辟防火间距等防火分隔措施,对重点单位周围的易燃建筑,要结合城市规划、建设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改造或拆迁。

    十六、城市郊区防火工作,要参照对农村消防工作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


    


    
    (五)水上防火

    十七、消防监督机关要积极协助交通航运部门,认真贯彻有关水上运输停泊中的消防安全规定,结合对户口、码头、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防火宣传检查,特别对载运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各种船只,要严格管理,预防火灾发生。

    (六)季节防火

    十八、在冬春季节和重大节目,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安全大检查。检查的范围和规模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十九、防火检查前,要在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和有关的情况资料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在检查过程中,要根据平时所掌握的情况,通过各有关部门,发动群众,有计划地解决一批重大火险隐患;同时还要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充实和完备防火制度。整顿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并注意使经常性的防火管理工作紧紧踉上,以巩固检查的成果。


    


    
    (七)义务组织

    二十、义务消防组织应当在工厂、企业、工地、仓库、事业单位普遍建立;在街道,可根据需要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可以结合生产组织和民兵组织进行建立,其形式要因地制宜,既可以是基于的(有专人和义务结合的,有轮流住厂的,有生产自给的),也可以是普通的;既可以是长年的;也可以组织临时性的。

    二十一、义务消防组织,人员不要过多,力求精干。其任务是,贯彻执行消防规章制度,经常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消防器材,扑灭火灾。

    二十二、义务消防组织,在企业、事业单位,由单位行政、治保组织领导;在街道,由公安派出所或当地基层治安保卫组织领导;公安消防部门给予业务指导。义务消防组织,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工具,其内部人员根据工作的需要,进行适当分工,建立必要的工作和学习制度,一般每月应进行一次教育训练或灭火演习,定期进行评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注意不断地充实、整顿,使之巩固提高。


    


    
    (八)建筑审核

    二十三、在市政规划和建筑设计过程中,必须贯彻消防安全要求。消防监督机关,要建立健全审核制度,充实、培训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技术人员。

    二十四、消防监督机关要参加市政建设规划的研究,对于易燃易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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