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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 308-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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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Acceptance check criterion of security and alarm systems

    2001—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GA/T 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配套标准,对安全防范系统的验收提出了必须遵循的规则。

    本标准没有相同的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可供采用,在具体内容上主要参考了有关电子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装、验收的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标准,并结合国内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和安装的实践经验编写而成。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科技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三盾安全防范系统公司、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联合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金元、李祥发、汪广杰、郑文、沈伟斌、陶焱升、李仲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 308-2001

    Acceptance check criterion of security and alarm systems

    1.范围

    本标准对安全防范系统的质量验收,从设计、施工、效果及技术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是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进行验收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三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可适当简化。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的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6571-1996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GB/T16676-1996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7-1994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A/T74-2000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75-19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JGJ/T16-1992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  安全技术防范(简称技防)

    以运用技防产品,实施技防工程为手段,结合各种相关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简称技防产品)

    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和安全检查等方面的特种器材。

    (3)安全防范系统(工程)

    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预防,制止重大治安事故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组成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4. 验收条件

    4.1 初步设计方案通过论证

    根据GA/T75-1994规定,一,二级系统(工程)必须经初步设计方案论证通过,并根据论证意见由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签署整改落实意见。

    4.2 系统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

    4.2.1 试运行: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行一个月,并做好试运行记录(见表1)

    4.2.2 试运行报告:建设单位依据试运行记录,提出系统试运行报告。内容包括:

       a) 系统运行起讫日期,试运行是否正常;

       b) 故障(包括误报警,漏报警)产生的次数,原因和排除故障的日期;

       c) 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

    4.2.3 试运行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系统的值勤,操作 和维护管理制度。

    4.3 技术培训

    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提供有关设备,系统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4.4 系统竣工

    4.4.1系统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规定全部建成,经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处理的办法,经试运行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后,也可视为竣工。

    4.4.2 系统竣工后由设计,施工单位写出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安装的主要设备,对照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所完成的质量自我评估,提出维修服务条款。

    4.5 初验合格

    4.5.1 由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的设计使用要求进行初验,要求初验合作并写出初验报告。参加初验的人员应签名。

    4.5.2初验季刊包括以下内容:

       a)系统试运行评述;

       b)对照设计任务要求,系统功能检测情况及质量主观评论;

       c)对照正式设计方案,核对安装设备数量和型号的结果;

       d)施工质量初验意见(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见表2)

    4.6 系统检测

    4.6.1 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在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向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委托系统检测手续,并由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向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委托书。

    4.6.2 系统检测机构必须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认可的部级以上检测机构,或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省级公安管理部门认可的省级检测机构。

    4.6.3 申请办理系统检测手续应报送以下资料:

       a)  系统试运行报告;

       b)系统竣工报告;

       c)系统初验报告。

    4.6.4 设计,施工单位将检测委托书送检测机构并附以下图纸资料:

     a) 系统初验报告;

       b) 按照正式设计方案施工的系统原理框图,平面布防图,器材设备清单等。

    4.6.5 检测机构在接到检测委托书和以上图纸资料后,应及时对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系统检测报告。

    4.6.6 检测报告应准确,公正,完整,规范,并注重量化。系统在线测试抽检比例;电视监控系统按前端设备数的20%-30%;其他系统按前端设备数的10%-15%;总数10台以下的,至少不低于3台。

    4.7验收图纸资料

    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在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应向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报送下列验收图纸资料(全套验收图纸资料应满足验收机构人员的需要,三级工程可参照提供验收图纸资料):

      a) 设计任务书;

      b) 合同;

      c )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意见,并附论证会方案评审小组(评审委员会)名单;

      d)初步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整改落实意见。

      e)正式设计方案与相关图纸(包括系统原理框图,平面布防图及器材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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