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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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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第二部分)


    


    
    5.4 火灾应急广播

    5.4.1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5.4.2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4.2.1 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

    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5.4.2.2 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5.4.2.3 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s,其功率不宜小于1.0Ws。

    5.4.3 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4.3.1 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5.4.3.2 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用于火灾应急广播时的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应具有遥控开启扩音机和采用传声器播音的功能。

    5.4.3.3 床头控制柜内设有服务性音乐广播扬声器时,应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

    5.4.3.4 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1.5倍。

    5.5 火灾警报装置

    5.5.1 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5.5.2 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

    5.5.3 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5.6 消防专用电话

    5.6.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5.6.2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

    5.6.3 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6.3.1 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1)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
      值班的机房。

    (2)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

    (3)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

    5.6.3.2 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塞孔。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

    5.6.3.3 特级保护对象的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

    5.6.4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5.7 系统接地

    5.7.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5.7.1.1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5.7.1.2 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5.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专用接地干线,并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专用接地板。专用接地干线应从消防控制室专用接地板引至接地体。

    5.7.3 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平方毫米。专用接地干线宜穿硬质塑料管埋设至接地体。

    5.7.4 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平方毫米。

    5.7.5 消防电子设备凡采用交流供电时,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保护接地,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线)相连接。


    


    
    6.   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

    6.1 一般规定

    6.1.1 消防控制设备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装置组成:

    6.1.1.1 火灾报警控制器;

    6.1.1.2 自动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6.1.1.3 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6.1.1.4 防烟、排烟系统及空调通风系统的控制装置;

    6.1.1.5 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控制装置;

    6.1.1.6 电梯回降控制装置;

    6.1.1.7 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

    6.1.1.8 火灾警报装置的控制装置;

    6.1.1.9 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装置。

    6.1.2 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方式应根据建筑的形式、工程规模、管理体制及功能要求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单体建筑宜集中控制;

    6.1.2.2 大型建筑群宜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控制。

    6.1.3 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电源及信号回路电压宜采用直流24V。

 

    


       

    6.2 消防控制室

    6.2.1 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6.2.2 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6.2.3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6.2.4 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

    6.2.5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2.5.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6.2.5.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6.2.5.3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6.2.5.4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6.2.5.5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6.3   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

    6.3.1 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设备应有下列控制及显示功能:

    6.3.1.1 控制消防设备的启、停,并应显示其工作状态;

    6.3.1.2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控制;

    6.3.1.3 显示火灾报警、故障报警部位;

    6.3.1.4 显示保护对象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

    6.3.1.5 显示系统供电电源的工作状态;

    6.3.1.6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与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其控制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接通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接通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

    (4)含多个防火分区的单层建筑,应先接通着火的防火分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6.3.1.7 消防控制室的消防通信设备,应符合本规范5.6.2~5.6.4条的规定;

    6.3.1.8 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

    6.3.1.9 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控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6.3.2 消防控制设备对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2.1 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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