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首页 > 技术交流 > 正文
  工程设计 【字体: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作者:北京库海摘录   2005/11/10  北京库海伟业科贸发展中心 (http://www.khwy.cn)  点击次数: -
        一.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二.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摘录注:本文指明了电动机配电与控制、保护、接地、低压配电设备等设计、选用的基本规范。可供工程人员学习及工程设计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新建和扩建工程的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

    第1.0.3条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应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产品。

    第1.0.4条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电动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本章适用于额定功率0.55kW及以上的一般用途电动机。其中,第二节和第三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0kV的电动机;第四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的电动机;第五节和第六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的交流电动机。

    第2.1.2条3~10kV异步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保护和二次回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3~10kV异步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开关设备和导体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节 电动机的选择

    第2.2.1条 电动机的工作制、额定功率、堵转转矩、最小转矩、最大转矩、转速及其调节范围等电气和机械参数,应满足电动机所拖动的机械(以下简称机械)在各种运行方式下的要求。

    第2.2.2条 电动机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笼型电动机,但功率较大且连续工作的机械,当在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宜采用同步电动机。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绕线转子电动机:

    1、重载起动的机械,选用笼型电动机不能满足起动要求或加大功率不合理时;

    2、调速范围不大的机械,且低速运行时间较短时。

    三、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有特殊要求时,电动机类型及其调速方式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在交流电动机不能满足机械要求的特性时,宜采用直流电动机;交流电源消失后必须工作的应急机组,亦可采用直流电动机。

    变负载运行的风机和泵类机械,当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应采用调速装置,并应选用相应类型的电动机。

    第2.2.3条 电动机额定功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工作负载平稳的机械应采用最大连续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应按机械的轴功率选择。当机械为重载起动时,笼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额定功率应按起动条件校验;对同步电动机,尚应校验其牵入转矩。

    二、短时工作的机械应采用短时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应按机械的轴功率选择;当无合适规格的短时定额电动机时,可按允许过载转矩选用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

    三、断续周期工作的机械应采用相应的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宜根据制造厂提供的不同负载持续率和不同起动次数下的允许输出功率选择,亦可按典型周期的等值负载换算为额定负载持续率选择,并应按允许过载转矩校验。

    四、连续工作负载周期变化的机械应采用相应的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宜根据制造厂提供的数据选择,亦可按等值电流法或等值转矩法选择,并应按允许过载转矩校验。

    五、选择电动机额定功率时,根据机械的类型和重要性,应计入适当的储备系数。

    六、当电动机使用地点的海拔和冷却介质温度与规定的工作条件不同时,其额定功率应按制造厂的资料予以校正。

    第2.2.4条 电动机的额定电压应根据其额定功率和所在系统的配电电压选定,必要时,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2.2.5条 电动机的防护型式应符合安装场所的环境条件。

    第2.2.6条 电动机的结构及安装型式应与机械相适应。

    第三节 电动机的起动

    第2.3.1条 电动机起动时,其端子电压应能保证机械要求的起动转矩,且在配电系统中引起的电压波动不应妨碍其他用电设备的工作。

    第2.3.2条 交流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上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一般情况下,电动机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90%;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85%。

    二、配电母线上未接照明或其他对电压波动较敏感的负荷,且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

    三、配电母线上未接其他用电设备时,可按保证电动机起动转矩的条件决定;对于低压电动机,尚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

    第2.3.3条 笼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起动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电动机应全压起动:

    1、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的电压符合本规范第2.3.2条的规定:

    2、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起动时的冲击转矩;

    3、制造厂对电动机的起动方式无特殊规定。

    二、当不符合全压起动的条件时,电动机宜降压起动,或选用其他适当的起动方式。

    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第2.3.4条 绕线转子电动机宜采用在转子回路中接入频敏变阻器或电阻器起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起动电流平均值不宜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的2倍或制造厂的规定值;

    二、起动转矩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第2.3.5条 直流电动机宜采用调节电源电压或电阻器降压起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起动电流不宜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5倍或制造厂的规定值;

    二、起动转矩和调速特性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第四节 低压电动机的保护

    第2.4.1条 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装设过载保护、断相保护和低电压保护。同步电动机尚应装设失步保护。

    第2.4.2条 每台交流电动机应分别装设相间短路保护,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数台交流电动机可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

    一、总计算电流不超过20A,且允许无选择地切断时;

    二、根据工艺要求,必须同时起停的一组电动机,不同时切断将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

    第2.4.3条 交流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宜采用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的瞬动过电流脱扣器;必要时,可采用带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保护器件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时,应在每个不接地的相线上装设。

    二、仅作相间短路保护时,熔断器应在每个不接地的相线上装设,过电流脱扣器或继电器应至少在两相上装设。

    三、当只在两相上装设时,在有直接电气联系的同一网络中,保护器件应装设在相同的两相上。

    第2.4.4条 当交流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起动或自起动时,短路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为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确选择保护电器的使用类别;熔断器、低压断路器和过电流继电器,宜采用保护电动机型。

    二、熔断体的额定电流应大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且其安秒特性曲线计及偏差后略高于电动机起动电流和起动时间的交点。

    当电动机频繁起动和制动时,熔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