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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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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别:全国

    颁发字号:

    实施日期:

    颁发日期:

    发文机关:安防标委会四届一次会议

    正 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安防标委会)是我国安全防范专业领域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和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公安部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安防标委会。秘书处设在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科技局提出安全防范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制定安全防范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科技局批准的计划,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相关的科研工作。

    第七条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定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定期(3—5年)复审已发布的安全防范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出修订、补充、废止或继续执行的意见

    第八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的委托,负责组织安全防范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科技局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和对标准化工作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进行奖励的建议。

    第九条 统一归口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TC79报警技术委员会的联系,组织参加有关国际标准化活动,做好对口的技术业务工作。

    第十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科技局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安防标委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安防标委会的组成以生产、使用、科研、经销、监督检验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适当吸收教学人员、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科技管理人员参加。每届委员会任期五年。安防标委会的组成方案,由公安部科技局提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安防标委会第四届委员会由4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8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以上人选均由在职人员担任。本届委员会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若干名担任委员会的顾问或特聘专家。顾问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聘任,特聘专家由安防标委会批准、聘任。

    第十五条 安防标委会委员,应由本专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五年以上管理工作经验的在职科技人员或管理人员担任。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的产生由公安部科技局推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聘任并颁发聘书。其中主任委员由公安部科技局领导担任,秘书长由公安部科技局与秘书处挂靠单位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协商推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委员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委员会年会,或经常不能参加委员会活动者,委员会可提请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员,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另行聘任。委员离退休或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可随时更换,由公安部科技局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解聘。

    委员所在单位为安防标委会的委员单位。

    第十六条 安防标委会设通讯委员,人数不限。通讯委员由与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秘书长审核、批准,委员会聘任。通讯委员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通讯委员所在单位为安防标委会的通讯委员单位。

    第十七条 安防标委会秘书处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安防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安防标委会及其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

    第十八条 安防标委会可下设若干分委员会。目前安防标委会下设实体防护设备分委员会(TC100/SCl),分委会秘书处设在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分委会在总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分委会的组建原则和组建方式与总委员会相同。分委会的委员、顾问由总委员会推荐、公安部科技局审核,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聘任。

    第十九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标准制修订工作组。工作组在秘书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相应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条 安防标委会委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加安防标委会会议,有权对安防标委会所制定的标准草案进行投票和表决。对所审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报批稿若有异议,有权保留不同意见。

    (二)有权参加安防标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获得安防标委会的文件资料。

    (三)有权对安防标委会及其秘书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应及时回复委员会或秘书处的征询性函件。因故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时,应事先请假,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其他人代理。

    (五)应积极参与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跟踪相应技术的国际动态、收集国内外相关标准信息,积极宣贯安全防范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积极承担安防标委会委派的工作。

    (六)应按规定每年按时缴纳委员会费,

    第二十一条 通讯委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参加安防标委会会议和相关括动,但无表决权。有权获得安防标委会的技术资料。

    (二)有权对安防标委会及其秘书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应积极参加标准起草工作和标准宣贯活动,积极跟踪相应技术的国际动态、收集国内外相关标准信息。

    (四)应按规定每年按时缴纳通讯委员会费。当年未交通讯委员会费者,第二年将解除聘任。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安防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编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要求,提出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复审现行标准计划的建议,上报批准后,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分委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分送委员会有关委员、通讯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或个人征求意见,或召开工作组会议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报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对重要标准的送审稿应组织临时专家工作组进行初审,然后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审查同意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审或函审)。会审时,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到会委员(实到人数)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到会委员必须有全体委员的2/3以上,会议方为有效。函审时,函审期一般为1个月-1.5个月。委员函审回函应达到委员总数的2/3以上,函审方为有效;委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投票,按弃权计票;函审同意或基本同意者应占回函总数的2/3以上,方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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